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修剪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