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处以每日每平方米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