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单株胸径不足5厘米或者同地点一次性不足10株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株胸径在5厘米以上20厘米以下或者同地点一次性10株以上20株以下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以上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