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已批准的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