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