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镇绿地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

(一)县城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二)生产绿地由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建设;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