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镇绿地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一)县城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二)生产绿地由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建设;(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