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绿化工程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三)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价报告。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