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镇绿地详细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