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镇总体规划、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应当将绿地的区域和面积按规定的指标明确划定绿线。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原始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条件,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等。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