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疫区建设第三十条有效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