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法规草案主要内容作出修改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