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应当在报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