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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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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在下一年度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并将相关报告向大会备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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