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