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交办单位应当将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交承办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交办单位转交的意见和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