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应当寄送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只需寄送领衔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答复之日起十日内填写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寄送交办单位。领衔代表在反馈意见时应当就答复情况征求其他联名代表的意见并统一反馈。代表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