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抄送交办单位,并将答复内容录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络办理系统。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