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在三个月内不能答复的,经交办单位同意,可以延长三个月答复。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