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以下情况答复:
(一)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将解决情况明确答复代表;
(二)所提事项列入年度计划解决的,先答复代表,问题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三)所提事项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将规划的有关情况答复代表;
(四)所提事项因条件限制无法解决,或者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计划不能落实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五)将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工作参考的,在答复时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