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属分办的,由分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属会办的,协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汇总后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