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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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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条

已废止

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前,应当征求代表对办理方案的意见。答复应当一件一答,以承办单位的正式函件发文。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答复联名的每一位代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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