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前,应当征求代表对办理方案的意见。答复应当一件一答,以承办单位的正式函件发文。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答复联名的每一位代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