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九条已废止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