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