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