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市有关机关、组织(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重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