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二条已废止代表可以在交办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联名代表对撤回意见不一致的,该建议、批评和意见不予撤回。建议、批评和意见一经撤回,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