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全民健身活动应当由本机关单位的工会具体负责。工会应当依据章程组建员工的健身社会组织或者健身团队,并对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开展的健身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资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