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第二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健身团队可以向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备案,经备案的可以加入本辖区的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并享受场地、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