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公共健身场地、设施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