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二)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恐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