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山体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对违反山体保护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