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辖区内的山体进行巡护,发现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应当及时阻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