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辖区内的山体分别建立保护档案,明确山体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