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解决山体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