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山体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纳入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年度生态保护工作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