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山体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纳入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年度生态保护工作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