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等破坏山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