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破损山体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矿山权属清楚的,由采矿权人负责修复治理;

(二)建设项目用地权属清楚的,由建设项目用地权属人负责修复治理;

(三)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修复治理。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