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复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破损山体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矿山权属清楚的,由采矿权人负责修复治理;(二)建设项目用地权属清楚的,由建设项目用地权属人负责修复治理;(三)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修复治理。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