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一级、二级保护范围内,禁止审批新的采矿权,对已有的采矿企业应当制定关停计划。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