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九条有效二级保护山体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一)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建设的项目;(二)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