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二级保护山体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建设的项目;

(二)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