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一级保护山体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一)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二)必要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

(三)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