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一级保护山体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一)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二)必要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三)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