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山体保护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标明保护范围、责任单位。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