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小作坊和小经营店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