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小作坊和小经营店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