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