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一年内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