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摊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

(二)未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的;

(三)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具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