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城市(镇)建成区内,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小摊点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小摊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小摊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门店等固定场所经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