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章 食品小摊点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小摊点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小摊点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备案卡、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在规定经营时间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