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小摊点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小摊点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备案卡、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在规定经营时间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