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餐饮服务单位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或者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