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白酒、罐头、果冻类食品;(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三)食品添加剂;(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