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白酒、罐头、果冻类食品;

(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