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登记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或者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